“等了两年,今天终于等到结果了。”
今年7月13日本平台曾推送过“慈溪交警大队原副大队长涉嫌“集资诈骗”案开审!”内有具体诈骗过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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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下午两点多,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外,听闻叶某一案即将判决,来自慈溪的十余名债主放下手中工作前来。
庭审上信口雌黄,毫无悔改
庭审开始前,叶某原先在航管所的同事诸女士(借给叶某490万元)、诸女士的哥哥、叶某的驾驶员邱先生(借了200万元)等债主,对于今年7月12日在慈溪法院一审时叶某的百般辩解仍很气愤——
“他简直就是乱讲,说问我们借钱时就表明了是做资金生意,这怎么可能?如果明知是资金生意,我再向银行抵押贷款150万元给他,那我就是傻到家了!”从2013年10月利息出现问题后,她每个月都需要偿还银行八九千元的贷款,而她个人退休工资只有3000多元,日子过得非常拮据。
“哪怕他有一丁点悔改的意思,腾出一部分钱,先把我这向银行抵押来的150万元还掉一些,我也不至于把他告上去!他在资金出现问题后,急于把房产等处理掉,然后离婚,过户到老婆的亲戚名下,甚至最后连公积金账户余额都取走了,这摆明了就是不想还钱啊……”
不止诸女士,邱先生作为叶某原先的驾驶员,也被骗得不轻,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凑350万元后,目前只收回150万,剩余200万元付诸东流。如果不是叶某当年佯装在慈溪逍林、彭桥、横河等地有工地,做混凝土生意,听起来像那么回事儿,邱先生也不会上当。
因此,所有直接跟叶某有借款关系的债主,听他7月12日庭审时一再强调的“跟大家讲明了是做资金生意”,都愤愤不平,当时对于叶某罪名的异议(到底是涉嫌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),成了最大的争议点。两项罪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观故意不同,集资诈骗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,而后者最高判处10年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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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视频链接,法官公布审理结果
时隔4月有余,昨天的庭审只持续了10分钟左右。
叶某因为身在慈溪看守所,通过视频链接,接受了法庭宣判。
“叶某,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4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……”承办法官一字一句地向大家公布了审理结果,总结如下:
1、根据各被害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,被告叶某借款的理由大多是做混凝土工程或办厂,其他还有还贷、转贷、购房等。叶某关于其明确告诉出借人款项用于做资金生意的辩解,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。
2、被告叶某以经营混凝土生意、购房、还贷款等为名,从众多被害人处募集资金,主要用于还本付息。叶某在债务越积越多,无法偿还的情况下,处置家庭财产并离婚后,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。上述事实既说明叶某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也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因此,叶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
3、被告叶某在慈溪市公安局纪委、慈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确实讲清了资金的来源,但未如实供述资金去向,其行为不构成自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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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资诈骗罪,有期徒刑十二年
最终,法院认为,被告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依照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叶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
二、被告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六十八万四千元,责令其退赔给各被害人。
至此,案件告一段落。
来源:现代金报